江蘇省地方標準: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范

?2021-06-30 16:14

DB32∕T 4037-2021江蘇省農貿市場建設管理規范(2021版)

  一、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市場的分級、建設要求和運營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新建和改造市場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7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豆制品

  GB/T 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T 19095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GB/T 33659-2017市場計量管理與服務規范

  GB/T 35873農產品市場信息采集與質量控制規范

  GB/T 38738-2020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規程市場

  CJJ 14-2016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

  JB/T 8690通風機噪聲限值。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農貿市場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e

  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交易為主,為買賣雙方提供經常性的公開的固定的交易場地,配套設施和服務的零售場所。

  3.2、市場舉辦方markets organizers of agricultural produce

  負責市場的經營及管理的法人單位或自然人。

  3.3、經營戶business households

  向市場舉辦方承租場地、進行現貨零售交易的法人單位或自然人。

  3.4、不可食用肉inedible meat

  俗稱垃圾肉,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霉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品。

  3.5、“三去”服務three elimination services of aquatic products

  經營戶為消費者提供的,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去除頭尾、內臟和鱗皮的服務。

  3.6、“四專”要求four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halal specialties

  生產、銷售和儲存(藏)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容器和場地應當保證專用。

  3.7、農產品廢棄物agricultural produce waste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農產品。

  3.8、無害化處理harmless treatment

  將病死動物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畜禽體或病變組織器官經過處理,達到對人畜無害的要求。

  3.9、劃行歸市zoned to market

  對市場內商品按種類劃分區域經營。

  3.10、殺白poultry carcass

  對家禽僅屠宰、煺毛、清洗的加工處理過程。

  4、分級

  農貿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按表1的規定分級。

  表1市場分級

  5、建設要求

  5.1、總則

  市場的建設、消防和環保的要求,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規范。

  5.2、選址

  5.2.1、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商業網點規劃的要求。

  5.2.2、應與城市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并選擇在交通便利處。

  5.2.3、以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的氣體、水體、煙霧、粉塵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5.3、面積

  5.3.1、市場的建筑面積根據規劃區域內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

  5.3.3、新建和改造市場應配套:

  a)、內部倉庫,應不小于建筑面積的3%。

  b)、停車場,應不小于建筑面積的20%。

  5.3.4、市場面積可按使用功能分配,比例為:

  a)、商鋪、攤位55%。

  b)、室內通道35%。

  c)、其它10%。

  5.4、主體建筑

  5.4.1、新建市場應選擇單一用途建筑或出入口相對獨立的多用途建筑。

  5.4.2、新建的單層式市場的層高應不小于6m,多層式市場的層高應不小于4m。

  5.4.3、市場出入口數量和通道寬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出入口和通道要求

  5.4.4、交易廳(棚)應通風明亮。

  5.4.5、多層式市場應分別設載人和載貨電梯。

  5.4.6、市場應按GB/T 38738-2020中5.3.1和5.3.3.1~5.3.3.3的規定設置防病媒生物設施。

  5.5、公共設施

  5.5.1、給水設施

  5.5.1.1、應采用節水設施,竣工驗收要求見《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

  5.5.1.2、場內供水設施應保證足夠的水壓和各交易區的用水需求容量,每戶配置一水表。

  5.5.1.3、場內應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

  5.5.1.4、每個固定攤位應統一配置洗手池。

  5.5.2、排水設施

  5.5.2.1、場內下水道應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統。

  b)、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不小于10m。

  c)、排水溝應配置防滑、防臭、排水的蓋板。

  5.5.2.2、柜臺內、外地面設弧形排水溝,應符合以下要求:

  a)、寬度8cm~10cm,深度3cm~5cm。

  b)、使用耐腐蝕、易清洗、易消毒的材料制作。

  c)、設直徑不小于4cm的下水口,上設耐腐蝕網罩。

  5.5.2.3、鮮活、冰鮮水產和家禽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5.5.2.4、雨、污水排放系統應設置過濾處理設施,并符合:

  無污水管網的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污水處理設施。

  b)、有污水管網的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后接入污水管網。

  5.5.3、供電照明設施

  5.5.3.1、應配備符合用電負荷且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并配備漏電防護裝置,使用大功率電器的,應按供電部門要求設置專線。

  5.5.3.2、每個經營戶配置一個電表。

  5.5.3.3、按GB/T 4208規定的要求選擇電源插座防護等級,插座應接地線,不同經營區插座的數量見表3。

  表3市場插座數量

  5.5.3.4、場內通道應配備照明燈。

  5.5.4、通風設施

  5.5.4.1、新建和改造市場應配置完備的通風設施,建筑面積在2000 m2以下的,排風機的功率總和應不小于3 kW;建筑面積超過2000 m2的,每超過100 m2,功率總和應相應增加300 W。排風機噪聲限值應符合JB/T 8690規定的要求。

  5.5.4.2、新建的市場,四周應設有若干氣窗,保持室內自然通風良好。

  5.5.4.3、食品專間應配置相應的通風設施。

  5.5.5、垃圾收集設施

  5.5.5.1、垃圾房應設置在市場外圍,距離熟食區應不小于30 m,距離豆制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經營區應不小于25 m。

  5.5.5.2、垃圾房面積應符合以下規定:

  a)、3000m2及以上的市場,應不小于25 m2;

  b)、3000m2以下的市場,應不小于15 m2。

  5.5.5.3、垃圾房內應設置給、排水設施,排水溝加設過濾設施,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與對應排水管網相連接。

  5.5.6、公共廁所

  5.5.6.1、單層式市場,宜獨立設置;多層式市場,宜每層設置。建設標準不低于CJJ 14-2016中3.0.5和3.0.6規定的二類要求,女廁位與男廁位比例不小于2∶1;

  5.5.6.2、距離熟食區應不小于30 m,距離豆制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經營區應不小于25 m;

  5.5.6.3、廁所門不應直接面向交易區。

  5.5.7、監控設施應設置全場電子監控系統,并設立監控室。

  5.6、場內布局

  5.6.1、市場出入口應設擋車護欄。有條件的市場可單設貨物出入口。市場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間,應設置無障礙通道。

  5.6.2、應分別設置經營戶、消費者停車區,停放指引標志應醒目、清晰。宜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設置停車場(庫)。

  5.6.3、交易區應劃行歸市,大類商品柜臺面積宜按以下比例分配:

  a)、蔬菜區35%。

  b)、水產區18%。

  c)、肉食品區12%。

  d)、豆制品區8%。

  e)、家禽區8%。

  f)、蛋類區4%。

  g)、其它15%。

  5.6.4、鮮、活、生、熟、干、濕等同類商品經營區應相對集中,并符合GB 31621-2014中6.1規定的要求。分區標志清晰,經營區之間應有通道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5.6.5、應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5.6.6、市場內部倉庫應設置存放各類工具的專間。

  5.6.7、市場應設置冷藏室。

  5.6.8、市場應單獨設置肉類預分割整理間。

  5.6.9、市場應單獨設置凈菜整理間。

  5.6.10、水產經營區宜設置在靠墻側,布局相對集中。

  5.6.11、應設腌臘制品、熟食制品、醬菜調味品、糧油制品、南北貨食品的專柜或專間。

  5.6.12、餐飲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周圍不應有污水或其它污染源。

  5.7、裝修

  5.7.1、裝修宜采用有綠色十環標志的建材產品。

  5.7.2、市場地面應無積水、防滑、易清掃,宜鋪設防滑地磚,并向通道兩側排水溝傾斜。

  5.7.3、內墻立面和立柱應貼墻面磚,高度不低于1.8 m。

  5.7.4、房頂、內墻立面不貼墻面磚的部位可采用防霉涂料,吊頂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5.7.5、室內空中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它線路,必須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除外。

  5.7.6、市場經營戶字號標牌應統一、內容應規范。

  5.7.7、凈菜整理間應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臺及垃圾收集設施。

  5.7.8、水產經營區內墻面鋪設瓷磚應到頂;內側排水溝中設廢棄物收集籃。

  5.7.9、熟食專間墻裙鋪設到頂;室內無明溝,設防臭地漏。

  6、運營管理要求

  6.1、運營設施

  6.1.1、柜臺、專間總體設計

  6.1.1.1、根據人流量和面積,設計成島式或條式柜臺。人流量大,寬敞的市場宜采用島式柜臺。

  6.1.1.2、市場內所有的柜臺按品類設置,同品類柜臺應排列整齊。

  6.1.1.3、同一經營區域,柜臺內應設統一位置擺放智能秤,該位置應便于經營戶操作和消費者查看。

  6.1.1.4、柜臺區域內應配備統一的商品擺放容器。

  6.1.1.5、標價簽、柜臺號牌等應統一制作,號牌和證照懸掛裝置統一設置。

  6.1.1.6、應按GB/T 38738規定的要求配備防蠅、防鼠、防蟑螂等病媒生物設施。

  6.1.2、柜臺、專間分類設計。

  6.1.2.1、蔬菜柜臺蔬菜柜臺宜符合以下要求:

  a)、固定式柜臺:

  1、外側高70cm,內側高80cm,呈斜面;臺面寬90cm,長150cm~200cm;2)柜臺外沿包邊處理,沿口高5cm。

  2、柜面用面磚等鋪貼。

  3、每個臺面設兩個直徑不小于4 cm的下水口,上設耐腐蝕網罩。

  4、排水管道與總排水管道應密封連接。

  5、每組柜臺設4~6個柜臺;設進出口1~2個,寬70cm。

  b)、開架式柜臺:

  1、柜臺前高70cm、后高80cm,長180cm~200cm,寬120cm。

  2、柜面宜設置為分隔式,陳列格數宜統一。

  3、柜臺架子宜統一采用防腐、防銹管材。

  4、柜臺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活動式或組合裝配式。固定式柜臺和開架式柜臺示意圖見附錄A中圖A.1和圖A.2。

  6.1.2.2、水果柜臺應統一采用斜面或階梯擺放式設計。

  6.1.2.3、水產品柜臺水產品柜臺按照產品類型設計,宜符合以下要求:

  a、冰鮮水產品柜臺及附屬設施要求為:

  1、柜臺采用不銹鋼結構或磚砼結構。

  2、臺面四周設擋水凸邊,凸邊內側設寬10 cm,深0.5 cm的水槽,直通下水管道。

  3、臺面上覆蓋易清潔的瀝水面板。

  4、磚砼結構柜臺立面貼面磚。

  b、鮮活水產品柜臺及附屬設施要求為:

  蓄養池可采用活動式蓄養容器或固定式磚砼結構;——蓄養容器置于高30cm~50cm柜臺;柜臺外沿設不低于20cm的擋水凸邊,蓄養容器使用聚乙烯、玻璃等無毒無害材料,規格統一;——磚砼結構蓄養池,底部高30cm~50cm。蓄養池內設一直徑不小于4cm的下水口。

  蓄養池配置加溫和低噪音增氧設施,增氧機用防腐、防銹支架牢固安裝在墻上。

  每個攤位內設置統一的配有隔離擋板的宰殺操作臺、水龍頭、排水口、排污槽和固體廢棄物收集桶,收集桶置于操作臺下方。

  6.1.2.4、水發產品柜臺采用不銹鋼結構或磚砼結構,臺面四周設不低于20 cm的擋水凸邊,并設一直徑不小于4 cm的下水口,上設耐腐蝕網罩。

  6.1.2.5、肉類柜臺應采用不銹鋼或厚質木板臺面。用于砍、剁的砧板應直接嵌在臺面上或置于柜臺內統一設置的固定砧板架上。柜臺宜設置統一的裝置,用于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

  6.1.2.6、家禽柜臺(專間)柜臺應配有密閉、冷藏保鮮、防塵設施。

  6.1.2.7、半成品柜臺經腌制、調制加工后的凈菜、火鍋食品、肉菜制品、豆制品和冷凍食品等半成品柜臺應配有密閉、冷藏保鮮、冷凍和防塵設施。

  6.1.2.8、熟食銷售專間熟食銷售專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銷售區域面積不小于6 m2。

  交易一側應使用透明材料隔離,配置售賣窗。

  配備專用容器、工具或售貨柜等銷售設施。

  配備空調、凈水器、冷藏和加熱設備、帶反光燈罩的紫外線燈和溫度計等附屬設施。

  配備防塵設施。

  專間入口處設通過式預進間,配備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6.1.2.9、蛋類經營區的柜臺宜采用斜面或階梯擺放式設計。

  6.1.2.10、糧油制品專柜或專間應設置防潮墊,距離地面30 cm,距離墻面30 cm。

  6.1.2.11、清真食品專柜

  6.1.2.11.1、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民族政策,見《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

  6.1.2.11.2、應有顯著標識、標牌,見《江蘇省清真標志牌管理辦法》。

  6.1.2.12、其它食品類柜臺宜統一設置貨架和標價簽卡槽,采用斜面或階梯擺放式設計。

  6.1.3、冷藏保鮮設施

  6.1.3.1、應根據商品對保鮮溫度的要求,按以下品類配置冷凍、冷藏設施:

  a)、冷凍肉、冷凍水產品經營區應配置低溫冷柜。

  b)、冷鮮肉、冷鮮禽經營區應配置冷藏柜。

  c)、冰鮮水產品經營區應配置冷藏柜和冰臺。

  d)、豆制品、半制成品、熟食制品經營區應配置冷藏設施。

  6.1.3.2、肉類整理間應安裝空調,溫度不高于25℃。

  6.1.4、市場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實驗室應建立安全快速檢測實驗室,見《〈江蘇省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指導意見〉附件2:江蘇省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實驗室建設推薦性方案》。

  6.1.5、市場服務設施

  6.1.5.1、應設立服務臺,提供無線網絡,配備便民藥箱,并在顯著位置設置電子公平秤、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

  6.1.5.2、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導購圖、電子屏、廣播、商品區域標志及攤位號牌。6.1.5.3應設置相對集中的消費者休息區,配有休息椅,提供飲用水。

  6.1.5.4、新建和改造市場應建立電子化交易、追溯和管理系統,宜包括但不限于表4中的功能。

  6.1.5.5、信息采集與質量控制規范應符合GB/T 35873規定的要求。

  表4電子化交易、溯源和管理系統功能

  6.1.6、安全設施

  6.1.6.1、應按照治安管理要求,配置防盜設施和視頻監控設施。

  6.1.6.2、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規范的要求。

  6.1.7、衛生設施:垃圾桶(箱)應按垃圾強制分類要求配置,標志應符合GB/T 19095規定的要求。

  6.2、商品流通管理

  6.2.1、進貨管理

  6.2.1.1、經營戶應向供應商索取以下證單:a)食用農產品的可溯源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b)質量認證證書或商品檢驗檢測合格證;c)檢測結果單。市場舉辦方(以下簡稱舉辦方)應對進貨單(證)進行驗證復核,當日單(證)交經營戶保管。

  6.2.1.2、蔬菜宜從當地“場地掛鉤”的批發市場或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貨,并有可溯源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

  6.2.1.3、鮮肉應從當地定點屠宰廠或批發市場進貨,且有相應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6.2.1.4、未實行定點屠宰的牛、羊等鮮肉,檢驗合格后,可上市銷售。

  6.2.1.5、家禽應在市場外進行“殺白”處理后入市。

  6.2.1.6、水產品宜從養殖場或水產批發市場進貨,且有產地質量檢測機構核發或批發市場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明,品種和數量應賬實相符。

  6.2.1.7、熟食制品應從證照齊備的生產、經銷企業進貨,應索要與貨同行的“熟食品送貨單”,留存備案。

  6.2.1.8、采購豆制品,應做到:a)采購的豆制品符合GB 2712規定的要求;b)索取“豆制品送貨單”,核對生產日期、品種、數量,做到“單”貨相符;c)索取生產企業或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并存檔備案。

  6.2.1.9、其它食品進貨應有與貨相符的食品衛生合格證明。

  6.2.1.10、清真類食品進場應有檢驗檢疫合格證,并符合“四專”要求。

  6.2.1.11、商品保質保鮮有溫度要求的,貨到后應即時冷藏或冷凍儲存。

  6.2.2、入市檢測

  6.2.2.1、舉辦方應根據需要配置快速檢測設備,根據國家及地方標準檢測果蔬、肉類、畜禽產品、水產品和干貨等產品的有毒有害物質。

  6.2.2.2、應在市場集中交易開始前完成檢測并公示結果。

  6.2.2.3、舉辦方應每天核對進貨商品與商品檢疫檢驗合格單(證),驗證各種單證真偽及有效期。

  6.2.2.4、舉辦方應對經營戶的資質證明及其商品質量證書復印件存檔,建立可追溯機制。

  6.2.3、劣品清退:應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機制,及時下架、封存出現有毒、有害、過期、變質等質量衛生問題的場內經營商品,并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6.2.4、零售加工

  6.2.4.1、散裝蔬菜上柜前應做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和去根等潔凈整理,使用無毒材料捆扎,宜凈菜或半凈菜上市。

  6.2.4.2、以下操作應使用衛生并符合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絞肉機、容器和操作臺(板):a)熟食制品整理加工;b)肉類統貨分割剔骨;c)現場對鮮活、冰鮮水產品“三去”。

  6.2.4.3、加工后的鮮活、冰鮮水產品應清洗。

  6.2.4.4、市場內現場生產、加工半成品,應符合本文件規定的食品衛生要求;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還應滿足以下要求:a)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制品,應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制品應徹底加熱后再出售;b)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包裝材料應清潔、無毒;c)出售散裝食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取貨;d)應具備餐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環保餐具;e)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使用前應嚴格清洗、消毒。

  6.2.4.5、商品保質保鮮有溫度要求的,加工完畢應即時冷藏或冷凍。

  6.2.5、商品銷售及陳列

  6.2.5.1、蔬菜類

  6.2.5.1.1、蔬菜陳列盤材料應無毒無害,尺寸統一。

  6.2.5.1.2、散裝或預包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6.2.5.1.3、捆扎蔬菜排放應根向下、葉朝上,不出邊框;一格宜放置一層菜,排列整齊。

  6.2.5.1.4、蔬菜需保鮮的,應采用保鮮膜包裝;需保濕的,應使用清潔水,宜霧化增濕。

  6.2.5.2、水果類

  6.2.5.2.1、應分類陳列,排列整齊。甘蔗不應直立擺放在攤位之上。6.2.5.2.2提供削皮服務的應配置統一的果皮容器。

  6.2.5.3、水產品類

  6.2.5.3.1水產品根據品類,分別按以下要求陳列:a)冰鮮水產品:1)經營區應安裝空調和透明擋板,保持溫度在25℃以下;2)應在柜臺瀝水面板上鋪設散冰保鮮。b)冷凍水產品應置于冷凍陳列柜。

  6.2.5.3.2、水產品“三去”服務,應在操作臺上進行。

  6.2.5.3.3、水產品銷售應凈重稱量,不應與塑料袋、草繩等包裝(扎)物一起稱量。6.2.5.4水發產品類水發產品應浸泡在器皿中,水溫低于20℃。

  6.2.5.5、肉類

  6.2.5.5.1、鮮肉經營宜設品牌銷售區。

  6.2.5.5.2、銷售前,肉類應預分割,分割后按規格分別置于陳列柜中,溫度不高于18℃。

  6.2.5.5.3、肉類銷售區域溫度不高于25℃。

  6.2.5.5.4、肉類商品不應著地存放,不應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6.2.5.5.5、當天交易后剩余的肉類應冷藏保質,保存不超過24小時。

  6.2.5.5.6、冷鮮肉應儲存在冷藏柜中,溫度宜為0℃~4℃;冷凍肉品應儲存在冷凍庫內,溫度應控制在零下18℃,24小時庫溫變化不超過1℃,濕度為95%。

  6.2.5.6、家禽應置于冷藏設施中陳列銷售。

  6.2.5.7、豆制品類

  6.2.5.7.1、豆制品經營區溫度應低于25℃,高溫期間,應置于溫度不高于18℃的陳列柜中銷售。

  6.2.5.7.2、未售完的豆制品應冷藏保存。

  6.2.5.8、醬腌菜類

  6.2.5.8.1、直接入口的醬腌菜應加蓋銷售。

  6.2.5.8.2、銷售中不應用手直接接觸食品。

  6.2.5.9、熟食制品

  6.2.5.9.1、熟食制品經營區溫度應低于25℃。

  6.2.5.9.2、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

  6.2.5.9.3、應使用食品級盛器。

  6.2.5.9.4、熟食銷售應和收銀保持分離,銷售人員不應直接用手接觸食物。

  6.2.5.9.5、未售完的熟食制品應冷藏保存。

  6.2.5.10、糧油及其制品糧油及其制品應根據品類,應符合以下要求:a)糧食的存放環境保持干燥;b)食用油防止陽光直射;c)水面等半成品,有防蠅罩或滅蠅燈等設施。

  6.2.5.11、清真食品經營清真類食品應符合“四專”要求。

  6.2.6、商品包裝

  6.2.6.1、市場銷售的商品應根據品類,宜采用以下環保型包裝:a)包裝展示的商品使用有利于保鮮的材料;b)場內切割銷售的鮮肉使用食品袋;c)水產品使用無毒的包裝物;d)熟食制品使用密封型食品袋或容器。

  6.2.6.2、經營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應符合GB 7718規定的要求。

  6.2.6.3、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明碼標價。

  6.2.6.4、市場內宜使用無毒環保型包裝材料,不應銷售和使用以下塑料袋:a)厚度小于0.025mm的塑料袋;b)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塑料袋。

  6.2.7、廢棄物處置舉辦方應統一收集并集中處理不可食用肉、蔬菜和水產品廢棄物。不可食用肉在處置前,應置于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

  6.3、衛生管理

  6.3.1、環境衛生

  6.3.1.1、市場應保持地面干燥、清潔,場內無異味。

  6.3.1.2、市場內應保持整齊,無吊掛物、雜物和廢棄物。

  6.3.1.3、垃圾應全部入袋,不外露,并及時歸集至垃圾箱或垃圾房。

  6.3.1.4、定期清洗垃圾桶(箱)和垃圾房。

  6.3.1.5、應設有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6.3.1.6、市場的衛生清潔,專業人員與經營戶應分工明確。

  6.3.2、設施衛生

  6.3.2.1、閉市后,肉類和水產品經營戶應按表5的規定進行清洗和消毒。

  表5經營設施和場地清洗消毒頻率

  6.3.2.2、每個攤位應配置加蓋的垃圾桶。

  6.3.2.3、垃圾應分類存放。

  6.3.2.4、垃圾桶應每天清洗,做到場內無過夜垃圾。

  6.3.2.5、下水道宜每月疏通沖洗三次,每年6月~9月期間,三天一次。

  6.3.2.6、公共廁所實行專人管理,保持廁所內外清潔,定期消毒。

  6.3.3、人員衛生生產、加工和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健康狀況與個人衛生應符合GB 14881-2013中6.3的要求。

  6.4、安全管理

  6.4.1、應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6.4.2、經營區域內不應使用明火、瓶裝液化石油氣,應明示禁止吸煙。

  6.4.3、營業期間進行防火巡查,巡查間隔時間小于2小時。

  6.4.4、應對市場出入口、停車場出入口、市場主干道、消防通道、市場重點公共區域等位置進行監控全覆蓋,錄像存儲周期應不少于30天。

  6.5、經營管理

  6.5.1、組織機構舉辦方應根據經營戶數量,按表6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表6市場人員配置要求

  6.5.2、市場管理制度舉辦方應按表7設置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臺賬。

  表7市場管理制度和臺賬

  6.5.3、食品溯源

  6.5.3.1、舉辦方應設置商品準入辦公室,負責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督促經營戶實施索證索票工作。

  6.5.3.2、舉辦方應統一保管或督促經營戶保管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證、確定單等商品證(單),并建立商品準入檔案。

  6.5.3.3、經營戶應建立商品進貨臺賬,內容包括:商品品種、進貨日期、供貨商及聯系方式、規格、數量等信息;從事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增加銷售臺帳,內容包括:商品品種、銷售日期、數量、規格、流向等信息。

  6.5.3.4、經營戶應嚴把商品進貨關,不應經營“三無”和其它法律規定禁止上市的商品。注:“三無”指商品包裝上無生產日期、無合格證、無生產廠家。

  6.5.4、市場快速檢測:舉辦方應建立快速定性檢測管理制度,見《江蘇省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指導意見》。

  6.5.5、經營活動管理:舉辦方應對經營者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一經發現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的行為,應當場制止,同時上報相關職能管理部門處理,并公示處理結果。

  6.5.6、證照管理

  6.5.6.1、場內的經營戶應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制品和熟食制品的應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6.5.6.2、經營戶應按照

  6.1.1.5、規定的位置,統一懸掛證照,實行亮照經營。

  6.5.6.3、經營戶不應非法轉讓證照、超范圍經營和擅自改變攤位用途。

  6.5.6.4、發現場內經營戶證照不全或證照過期,應督促經營戶及時改正。

  6.5.7、價格管理

  6.5.7.1、應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6.5.7.2、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一并標明。

  6.5.7.3、舉辦方應每日采集主要農產品價格,并予以公示。

  6.5.7.4、應建立價格預警和應急機制,建立價格紙質或電子臺賬。

  6.5.7.5、經營戶不應有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行為。

  6.5.8、計量管理按GB/T 33659規定的要求管理稱重計量器具,應統一配置、統一管理、統一檢定、統一輪換。

  6.5.9、人員培訓和管理市場管理人員應按照職責分別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或輪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并佩戴統一印制的胸牌。

  6.5.10、消費維權服務

  6.5.10.1、舉辦方應建立服務監督機制,每年至少一次對消費者進行滿意度抽樣調查,征詢消費者對市場的意見和建議,并限時處理,及時反饋消費者。

  6.5.10.2、市場應設立消費維權工作站,建立消費投訴處理和先行賠償制度。

  6.5.11、誠信經營管理

  6.5.11.1、舉辦方應按照日常管理和信用管理要求建立信用管理機制。

  6.5.11.2、舉辦方負責歸集經營戶當年的信用信息,宜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經營戶實施測評,對測評結果進行反饋和公示。

  6.5.11.3、舉辦方應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對誠信經營戶實行獎勵。對失信經營戶失信行為進行提醒、警告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可清退出場。

  6.5.12、市場文化建設

  6.5.12.1、舉辦方應創造條件為經營戶提供有關專業的技能培訓與教育,應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方面:a)誠信經營;b)食品安全、衛生知識;c)法律法規;d)治安、消防安全知識。

  6.5.12.2、舉辦方應建立培訓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a)培訓計劃;b)培訓時間;c)培訓內容;d)參加人名冊;e)考核成績;f)培訓記錄(文件、資料、照片)。

  6.5.12.3、舉辦方應開展誠信經營戶的評選表彰活動。

  6.5.12.4、舉辦方應根據市場情況建立個體勞動者協會,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

  6.5.13、黨團建設

  6.5.13.1、應根據市場情況建立黨團組織,制度健全,定期開展黨團共建活動。

  6.5.13.2、黨員經營戶做到示范公開化。

  6.5.14、應急管理應建立以下應急預案(機制)并定期演練:a)應急供應管理機制;b)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c)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事故突發時,應立即啟動預案,按程序處置。

  6.6、運營評價與持續改進

  6.6.1、運營評價:舉辦方應每年組織一次市場運營內審自評活動,或委托第三方開展運營評價;運營評價情況應形成記錄和報告。

  6.6.2、持續改進:舉辦方應每年制定改進計劃,檢查、評估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形成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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